隨著數字資產交易的普及,泰達幣(USDT)等虛擬貨幣相關的買賣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司法機關在裁判中逐步形成兼顧交易自由與風險防范的規(guī)則,某法院一份泰達幣買賣合同判決書(案號:(2023)XX民初XXXX號)引發(fā)關注,其裁判要點為數字資產交易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責任劃分提供了重要參考。
該案中,原告王某訴稱,其通過某線上交易平臺向被告李某購買10萬USDT,約定單價6.8元,總價款68萬元,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支付款項后,被告未按約定交付USDT,故要求返還本金并賠償利息損失,被告李某辯稱,雙方交易標的為虛擬貨幣,違反金融監(jiān)管規(guī)定,合同應屬無效,且原告系明知風險仍自愿交易,應自行承擔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泰達幣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但泰達幣作為虛擬貨幣,并非法定貨幣,其交易存在價格波動、洗錢等風險,且我國目前禁止金融機構開展虛擬貨幣兌換、交易等業(yè)務,根據《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等規(guī)定,涉案合同因違反公共秩序和金融監(jiān)管政策,應認定無效,基于雙方均明知交易標的性質仍進行買賣,均存在過錯,故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王某50%的款項(34萬元),剩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該判決書明確,虛擬貨幣買賣合同并非當然無效,但需結合交易目的、監(jiān)管政策及公共利益綜合判斷;當事人對無效合同均有過錯
